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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******参保单位“小***” 快速处理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4-10-27 22:24:04        

各区、县(市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高新区劳动保障局,各有关单位,各有关单位:

为进一步提高***事故处理效率,更好地服务******参保单位和因工受到伤害的职工,针对***费用较少且无伤残等级的“小***”事故,结合我市工作实际,决定对“小***”实行快速处理。社会***行政部门***委托******经办机构(以下简称经办机构)受理并做出“小***”快速处理确认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适用范围

快速处理的“小***”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伤害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及其受伤害职工已参加******;

(二)伤害事故符合《******条例》第十四条的规定情形;

(三)职工所受伤害程度较轻,伤情稳定后,达不到《职工***与职业病致残等级》(GB/T16180-2006)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;

(四)***终结后其***费用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;

(五)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对事故性质、事故经过、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无异议,均同意申请快速处理。

二、申报

(一)适用快速处理的伤害事故,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进行事故申报,《***事故报告表》(附件1)在申报***费用时加盖单位公章和其他资料一并报送。

未按前款规定进行网上申报的,用人单位可自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报《***事故报告表》。

(二)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,符合“小***”快速处理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向经办机构提出“小***”快速处理申请,并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。

1、在协议***就医的,应一次性提供以下资料:

(1)《***事故报告表》;

(2)《长沙市“小***”快速处理申请表》(附件2);

(3)受伤害职工的***原件(交复印件);

(4)《长沙市“小***”事故证明书》(附件3);

(5)***费***复印件(原件交***结算)、***(加盖***公章)、病历资料原件(交复印件);

(6)其他有关资料。

2、经批准在非协议***就医的,应一次性提供以下资料:

(1)《***事故报告表》;

(2)《长沙市“小***”快速处理申请表》(附件2);

(3)受伤害职工的***原件(交复印件);

(4)《长沙市“小***”事故证明书》(附件3);

(5)***费***原件、***和费用明细清单(加盖***公章)、病历资料原件(交复印件);

(6)异地就医或非协议***机构就医审批资料;

(7)其他有关资料。

3、申报“小***”快速处理涉及交通事故的还须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,涉及***伤害的还须提供******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和赔偿调解书。

三、确认

经办机构接受“小***”快速处理申请后,应及时确认是否符合“小***”快速处理的条件及范围。对资料不完整的应退回,并告知应补齐资料;对不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按其他程序处理。 

四、核报

(一)经确认符合“小***”快速处理条件,在协议***机构就医的凭***职工***费用结算通知单、原始***、相关病历资料,到协议***机构医保科办理结算手续;经批准在非协议***机构就医的由经办机构进行核报。

(二)快速处理的“小***”,报销范围仅限于***费用,同时应当符合《长沙市*********管理办法》(长***险字[2012]12号)的相关规定。

五、特殊情形

(一)已按本通知处理的“小***”事故,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因伤情变化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,用人单位或***职工可按照《******条例》有关规定提出***认定申请。

(二)用人单位提出***认定申请时间以提交***事故报告为准。

六、工作要求

(一)社会***行政部门应加强对“小***”工作的指导监督。建立“小***”事故抽查、骗保查办、追偿的机制,针对“小***”事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,***抽查事故多发及有疑问案件的单位;设立投诉举报电话,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。

(二)经办机构具体负责“小***”的申报、确认和待遇处理,每月将“小***”的资料汇总,报******行政部门。

(三)用人单位及***职工应严格遵守******政策***,有骗取******待遇的,将按照《******条例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,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“小***”。

(四)快速处理的“小***”,信息系统内应设立标识,其纸质资料归档、保存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
七、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3年8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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